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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抖音:会上诉 微信读书:尊重判决

    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 (申佳平)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30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app 4.3.1版(下称“抖音APP”)、微信读书 3.3.0版(下称“微信读书”)均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但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

    (图片来自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记者了解到,对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APP、微信读书目前均已作出回应。字节跳动法务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抖音会提起上诉。微信读书方面向人民网记者表示,微信读书尊重法院判决,相关功能已进行迭代优化,将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

    抖音APP未经授权获取用户信息 一审被判构成侵权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披露,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凌某某诉称,其于2019年2月9日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注册登录抖音APP,发现大量好友被推荐为“可能认识的人”。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微播视界公司辩称,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户授权访问的通讯录中有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向凌某某推荐了“可能认识的人”,其并未掌握和使用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关于保存期限问题,其为保证服务质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保存符合用户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凌某某公证时所用手机通讯录为空,其未收集凌某某的通讯录信息。通过IP地址获得的城市级别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识别性,不属于隐私和个人信息。请求驳回凌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及“地理位置”均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

    不过,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同时指出,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未经凌某某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动添加微信好友 微信读书一审被判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披露,因认为微信读书在未经其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为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构成侵权,黄某于2019年将微信读书软件、微信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双方当事人当庭均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在此案件中,原告黄某认为腾讯公司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解除其微信读书内对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读书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此,腾讯公司认为,原告黄某并未证明微信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此外,微信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微信读书的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裁定微信读书存在为用户自动添加微信好友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腾讯公司主张原告主动添加关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腾讯公司就原告是否初次登录、原告授权过程这些事实,均能提供用户操作的后台数据予以证明,因此,也应有关于原告添加关注的操作记录、自动关注功能设计的代码等证据。在腾讯公司掌握证据却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微信读书中的关注关系为微信读书自动添加。

    此外,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原因有三:一是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二是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三是微信读书产品设计侵害用户隐私风险较高,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关于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法院认为需要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

    “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北京互联网法院称,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案件,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APP专项整治在行动 抖音、微信已回应判决

    近期,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启动2020年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对APP后台自启动、关联启动、私自调用权限上传个人信息,录音、拍照等敏感权限滥用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深度检测。

    29日,工信部召开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会议,指出将重点整治包括APP、SDK(软件工具开发包)在内的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越界”行为。

    记者了解到,对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APP、微信读书目前均已作出回应。

    字节跳动法务相关负责人表示,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如果用户希望删除相关通讯录信息,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抖音会提起上诉。

    微信读书方面向人民网记者表示,微信读书尊重法院判决。“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微信读书一直坚守的首要原则。2019年5月底,我们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

    (责编:申佳平、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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