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春节,各个平台的短视频几乎席卷全国,火爆异常。
根据QuestMobile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年半年大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短视频行业用户已突破5亿(以快手和抖音app2018年6月的月活用户数据为例,前者达2.31亿,后者达2.07亿)。此外,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年中国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简版)》显示,2017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达到53.80亿元,增长率为175.9%,2018年的市场规模则有望达到113.25亿元。
新年伊始,知产林特别邀请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张璇法官与大家一起分享:与短视频相关的若干著作权问题。张法官将结合近年来涉及短视频的案例,对与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做出她的思考和解答。
1授课老师:张璇
张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期课程为分享课程,无需购买。学习完整课程并获取课件请直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18110294220.
课程后附延展阅读和对应案例判决文书,供大家参考.
2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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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视频侵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引发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利用短视频这一传播方式,将热门影视、综艺、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的片段式传播引发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短视频中使用了他人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最典型的是在短视频中翻唱引发的侵权纠纷。
二、短视频的性质认定:“作品”还是“制品”
(一)短视频可以构成作品:
1.短视频是具体表达且可复制
2.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
(二)影响短视频独创性判断的几个争议问题
1.“短”是否影响短视频的独创性
2.使用平台提供的元素是否影响短视频的独创性
3.模仿是否影响短视频的独创性
(三)短视频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
(四)短视频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录像制品
三、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一)短视频的作者如何确定
(二)短视频平台是否为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认定
四、短视频的侵权认定:“侵权”或可“免责”
(一)短视频平台的主体性质
(二)短视频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1.认定平台应知的若干情形
2.通知删除的限度如何把握
(三)片段式使用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3课程导图
4关联阅读
短视频的性质与所属客体类型初析
一、短视频的主要类型梳理
二、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
三、短视频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
结语: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
参阅判决文书:
(2018)京0491民初1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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