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卖家在店内的自我营销活动,维护营销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及其他相关协议、规则,淘宝运营提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淘宝上所有卖家的自我营销活动。
第三条[定义]店内自我营销活动是指由销售者自主发起和组织的店内营销活动,不是通过平台活动注册或招商的方式进行的。
第四条本规则是对淘宝规则的有效补充。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如果没有规定,将按照淘宝规则执行。
第二章发布要求和违规处理
第五条销售者在设立或描述店铺自我营销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淘宝运营提成切实履行对外承诺。
可能不会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商品主副标题或营销标签文字中使用全部5分返现、高度赞扬返现、高度赞扬返红包、高度赞扬返券等类似内容来引导高度赞扬;
(2)在商品的营销标签词中使用误导消费者认为平台代言的营销推广术语,如验证质量、验证牛皮、淘宝官方验证等;
(3)使用营销推广术语,误导消费者认为品牌所有者在商品的营销标签文字中已经背书,如真实性验证、真实性保证、对真实产品的随机检验等。;
(四)未经平台同意,使用平台专有名称或标识,如双十一嘉年华、双十二节、巨化、淘宝等;
(五)使用不能保证描述真实性和不实际执行的营销宣传语言,如仅2分钟、仅一天等;
(六)违反《广告法》的描述,如行业内最优惠、第一的;
(七)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营销语言,如特殊供应、独家使用等;
(八)违反《淘宝价格发布标准》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或违反《淘宝服务协议》的商品或信息。
第六条如果卖家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淘宝将按照《淘宝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请参见本规则附表:《淘宝店自营活动违法处理方式清单》。
第三章补充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自2017年6月2日起首次施行。
第八条本规则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日期之后,淘宝运营提成则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