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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电商退货需返还消费者所用优惠券

    “订单申请退款了,为什么优惠券不退给我?”相信大家在网购时都遇见过这样的问题,最后没买到东西反而浪费了一张优惠券。为确保消费者利益,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内容,网络商品销售商家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款项,如果消费者采取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也应该以相应形式返还给消费者。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规定较为概括,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导致消费纠纷。”此次,工商总局以强制性的规章形式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无理由退货的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环节,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据介绍,如果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也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该办法将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社会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于今年10月11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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