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征税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现在被再次推上风口浪尖,究其原因在于一个普通的三金冠(淘宝的等级,意味着订单总数过10万计)网店收的税就高达430多万(含罚金),金额一大,自然备受关注和争议。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要不要收税?二是税是不是收得太高?
从各国的税法来看,第一点是无需争议的,只要是在本国有经营活动产生收入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依法纳税,这是作为一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职责。也就是说网店的税是肯定要收的,之所以有这样的争议,根本原因是网店最早以C2C模式发展起来,是个人对个人的销售。
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摆在税收执法者的问题就出现了:
面向的收税个体数量庞大且分散,隐藏在网店的背后,无从查找,收税成本过高?实际上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毕竟这些数量庞大的网店超过90%以上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来进行交易,通过支付宝直接扣税是解决该问题最为直接简单的方法。想到这个方法并不难,在执行层面和技术上难度也不大,可为什么没能实现?
其次,收税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来收取,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来收取?这些开网店的个体们,并不在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要收税需要要求其先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户,让路边摆摊的小商贩办理营业执照难度已经很大,何况是连在哪里经营都不确定的网店主们,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征税的讨论和方案最终只能无疾而终。解决这个问题仍然没有难度,如果是个人认证的就按照个人所得税收取,是企业认证的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取。
为什么这两个看似容易解决的问题一直悬而未解,其根本原因还是网店与生俱来的原罪!
这个原罪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低价,一部分是假货。
说到网店的低价,先看看线下传统商家的征税,其难度显然比线上大得多。笔者看过许多关于税法的节目,有许多案例均是如何劝说成功企业交税,如何动用像警察一样的手段使逃税的企业或个人老老实实纳税或主动认罚等等。网店的低价则将线下传统企业的销售不断向线上转移,逐步培养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习惯,但习惯的培养显然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一开始就收税,网店低价的竞争力不足,销售转移难度加大,网购习惯无法养成,那么未来要实现前面提到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直接扣税更无从谈起。
这样看来,税收执法机构比我们想像中眼光要长远得多,现在中国已经有过亿的网购人群,一些商品甚至比线下实体店更贵他们仍然选择在网上购买,一方面在购买网上的商品时无法即时到实体店比价,另一方面是消费习惯已经养成,这是基于网络的多样性可快速选择(近300万家网店,成百的B2C商城供选择,一个小时最少可以逛上几十家网店,浏览几百款各种商品),便利性(送货到家)和安全性(在线支付或货到POS机付款,不必使用现金)。
虽然网购的销售规模仅为传统零售业的2%左右,但其强大的消费趋势已经形成,企业和个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也成为首选考虑方式,这个时机选择一些销售额百万、千万甚至过亿的网店进行试点收税则无可厚非,这对网购的健康快速发展不会有毁灭性的影响。武汉这家交纳430多万元税收的服装网店销售近2亿元,拥有上百名员工,注册了实体公司,其服装商品单价比线下年销售百万的许多实体店都要高,但这并不影响网民在那里消费,因为通过网络的销售方式,商品销售区域更广、款式更新更快,加上服装本身价格敏感度比较低且难以比价。######
另外就是此次的税收金额也仅占销售额的2.15%,还包括了罚金,再加上这个事件对该网店的宣传和传播效应,这个税交得显然很值!估计这样一来,传统企业算算这笔账,更加激起了加速进军电子商务的热情。
对于假货的原罪在第一个原罪的前提下,则变得无足轻重。毕竟向销售假货的个体或企业收税,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说不过去,这也就注定了网店征税不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扣税的方式一刀切。
但网店的两个原罪并不会使征税永远停滞不前,通过试点、低税点及选择部分商品品类的方式渐进式推进网店征税,同时进行税法改革变得更为可行,这对于通过传统线下渠道交易的商家从竞争层面来说也更加公平。且随着新出现的O2O(OnlinetoOffline)模式的成熟,线下商家与线上交易逐渐融合,必然导致现有的税收制度实现线下和线上的统一,国家势必通过网络和技术升级的形式实现更低成本更快捷地获得税收,顺应局势降低企业和个人经营实业的税赋,真正实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目的!
如果真是这样,那网店征税可以看做是税制改革在悄然进行的信号,这样的改革显然对三方都有利:利于消费者(假货的逐步杜绝、商家逐步的规范、税收的增加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利于企业(税率大幅降低,提升竞争力和利润以加大新品新技术新服务研发),利于国家(降低收税成本、减少偷税漏税扩大征税范围,税收增加)。
唯一的问题是,被武汉征税的企业是否会出走到其他给网商更多优惠扶持政策的城市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