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通过朋友介绍,花了3万元从梁某手中买下一个网店。经营不到半年,马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以梁某虚构公司之名,要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赔3万元钱款。
2010年九月十六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接到一起店铺转让纠纷的立案。其实,官司的事由很简单,只不过这个店铺有点特别,并非我们常见的实体店铺,而是附在互联网上的网店。马某诉称,在支付了3万元转让金给梁某后,联系对方去办理变更公司的注册手续,但对方却以没收到剩余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后来,马某经过工商部门查询,才得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店铺公司名称。马某认为被欺骗,要求法院判定他们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由梁某退回他3万元转让金。
此案于同年十二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也从双方口中,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最开始,爱上网的梁某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淘宝网上进行实名注册,拥有了自己的一间网店,并在网店上方打出“南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名,专门售卖印刷用品原料。为了方便办公,梁某还专门在安吉大道租了一间屋子,作为网店的办公场所,里面配备有电脑、打印机、部分存货等。就这样,梁某悉心经营后,积累了一定客户群,网店的效益也逐渐显现出来。
直到去年二月,梁某有其他事情要忙,无暇打理网店生意,便想把店转出去。这个消息经梁某和马某两人共同的一个朋友,传到了马某处。马某打听到梁某的网店有钱可赚,动了心。
经协商后,两人于2010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了一份《网络店铺转让协议》,约定将网店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梁某把网店、办公室设备,以及之前经营积累的网络客户群一并转给马某。之后,马某交付了2000元定金,并于同年三月二十五日支付了2.8万元转让金给梁某。接手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马某发现并不像当初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效益并不如预期。
在庭上,梁某辩称,开网店,必须长时间守在电脑前,与在线客户即时沟通,解决客户提出的订货和售后服务等各方面的问题。可是,在马某接手网店后不久,就有曾经的老客户找到她,称经常看到他们网店的客服QQ是离线状态,“想买东西也找不到主”,而有些客户买了货品想联系退货,也无法联系上店主。“这些情况,都是开网店所忌讳的问题。”梁某认为,是马某不擅经营网店,导致效益不客观的局面出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和马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的结果。马某主张转让合同中的“南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不存在,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双方已经明确转让的对象是一家网店,而非实体公司。经法院查明,该网店确实存在。另外,合同中并未约定双方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签订转让协议时,马某应该知道“南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性质为网店,梁某并不存在欺骗行为。最后,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请。
七月十九日,此案的主办法官告诉笔者,如今,开网店成为一种时兴的经营方式,在市面上,鲜见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所以,经营者在选择从别人手中接手网店时,就一定要充分评估其店面的价值。另一个,必须得考虑自己是否真正适合经营网店。
据法官了解,马某接手的那个网店,所拥有的办公设备,可能都不到1万元价值,而其他客户资源一时无法评估出价值,是否真值3.5万元也不好说。而马某在打理网店时,采取的消极方式,也是导致无法盈利的一个因素。但是,因为转让协议上,白纸黑字都约定清楚了,马某想赖也赖不掉,只当交学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