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奇艺会员频道负责人通过新浪实名微博向南方日报记者爆料,称其与美团网进行团购合作时,遭遇美团网的单方面修改协议内容的要求,并拒绝执行原协议。南方日报记者向美团网公关部门了解事件时,美团网公关部负责人则表示,与奇艺签署的仅为双方的合作意向协议,一切以其在美团网正式上线后的内容作为最终协议。
据该位负责人向南方日报记者透露,由于奇艺会员卡曾经与拉手网合作过团购活动并且效果良好,美团网的业务员主动找上门,希望合作奇艺会员卡的团购项目,将价值9.8元的会员卡以3元团购,双方以50%的方式分成。基于推广的原因,奇艺方面同意了美团网的合作需求,并通过法务流程签了美团网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
但是就在团购项目将要上线前,美团网负责与奇艺合作的张姓业务员突然向奇艺方面提出要求,将团购的分成方式改成美团网100%,奇艺为0,否则美团网运营方面的领导将不同意执行之前双方的协议。针对美团网业务员提出的更改协议要求,奇艺方面无法接受,合作只能不了了之。但是奇艺方面对美团网方面不执行协议只能徒叹无奈。
面对奇艺网方面提出的问题,美团网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美团网与商家合作时的一贯做法是先于商家签订“意向协议”,然后再对商家的各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而与商家的最终执行协议时以上线时的内容为准,双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并不构成最终的执行效力。但同时这位负责人也表示,在这次与奇艺的合作当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会”,将会尽力协调沟通,如果涉及某些个人行为,美团网必不会姑息。
在“意向协议”这个关键问题上,奇艺网了解该事件的相关人士认为纯粹是美团网的托词:“我们签署盖章的这些协议都是要经过公司法务部严格审查的,法务部审查过程中已经认定此协议时具有法律效力的了。”而据南方日报记者向拉手网和糯米网等团购网站了解时发现,大多数团购网站在与商家签署的协议都是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协议,广东粤金律师事务所彭彩虹律师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向协议”一般需要在协议的抬头等明显处注明为“意向”等的字样,而如果协议内容已经比较具体的话,无论是是否解释为“意向协议”,其内容都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某一方单方面不执行协议的规定,即属于违约行为,可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8个月的新生行业”需练内功
据团800网站最新发布的《2011年8月份中国团购统计报告》显示,美团网以1.33亿元的销售额排名第三位,但作为国内前三甲的团购网站,何以会出现如此令人无法理解的违约行为呢?
“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是这次事件的根源所在。”某团购网站的运营负责人向南方日报记者分析说道,“团购在中国作为诞生只有18个月的行业,在很多方面都还略显浮躁。特别是企业内部,大量的人员流动和公司之间对人才的恶性竞争,导致了企业内部员工对业绩和利益的追逐非常紧迫,美团网出现这种情况,更多的原因应该是企业的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员工在相关工作岗位上缺乏足够的归属感,被业绩的要求压得喘不过气才会出此下策吧。”
据记者了解,目前团购网站大多采取分站运营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而对于每个运营的团队都有一定的经营指标,就每个团队的运营而言,追逐业绩的达标成为了最重要的任务,类似美团网这种由于追求业绩而置协议于不顾的情况,并不排除在其他团购网站也会出现。“其实像美团网这样发展这么快的团购网站,除了在业务扩张方面投入精力之外,在公司内部管理上也要及时跟进才是上策,否则如果频繁出现类似这次和奇艺合作的毁约事件发生的话,企业本身无疑等于‘慢性自杀’。”熟悉团购行业的互联网观察者区琪毅认为,像美团网这种急速扩张的网站需要多练“内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