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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会如何收场?

      也许正应了“伸手不打笑脸人”这句俗语,中国第一例央企反垄断案很可能将以“企业认错,政府终止调查”而收场。其实在我看来,媒体轻言收场为时尚早,联通电信反垄断案不能不明不白地收场。

      虽然,12月2日下午,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先后发布内容和措辞基本一致的声明,称已经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并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随后发改委表态称,已经收到了两家公司中止调查的申请,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审查结果到底如何还没有出来,轻言“终止调查”“收场”尚缺少事实依据支撑。

      不错,《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确实如是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我提请注意,“中止”不是“终止”,今日“中止”不等于日后“终止”。在诚信基础普遍缺乏的当下,经营者到底能否履行承诺还属“麻雀在天上飞”的未知数。因此,目下轻言“终止调查”“收场”为时尚早,尚缺少法理依据。

      联通电信反垄断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其直接关乎广泛公众利益,公众迫切需要知道事实真相和案情进展。虽然自4月份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下发反垄断通知,至11月9日央视曝光,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已经基本完成了对两家运营商在宽带市场的垄断调查,并得出初步结论“涉嫌垄断”。然而,“涉嫌垄断”事实情节究竟达至何种程度,到底违反了《反垄断法》哪条哪款,应适用何款罚则以及如何处罚,皆应当向公众交代的皆未交代。据了解事态经过的运营商人士透露,如果要最终确认为垄断,发改委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以及更高一层主管单位国务院的共同认定,但在多部门讨论过程中,这个结果并没有获得通过。到底为何未获通过,公众也一无所知。

      更重要者在于,联通电信反垄断案不仅关乎公众利益,更关乎公众权益。作为利益攸关一方和社会监督的主体,公众对事件自始至终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话语权,理应将事件来龙去脉原原本本一五一十向公众悉数交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垄断专家张曙光就如是表示,“电信联通声明诚意够不够,理由是否充分,发改委应该组织听证会,请电信行业和反垄断的专家、潜在的利益受损方、存在利益冲突的竞争者、社会公众的代表等几方面人士出席,对此事调查表态。”发改委反垄断局既然已经介入调查,就要给公众一个清楚、全面、透明的交代,要及时披露事件进展情况,包括初步调查的结论,电信联通提出中止调查的理由都要及时告诉公众。然而,交代了吗 ?

      联通电信反垄断案具有法治里程碑意义,唯其属于中国首次向央企反垄断亮剑的显赫地位,理所当然不能不了了之草草收场,更不能温柔出拳“拳头打在棉花上”。既然此案已成为国内外强烈关注的公共事件,就应将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地办到底办成铁案。因为,本案办得如何,不仅关乎能否依法维护最广大公众的根本利益和法定权利,能否对类似央企形成以儆效尤的法治威慑和预后警示,更关乎《反垄断法》的执法刚性和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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