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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网购“后悔权”大讨论

    一、草案争议聚焦: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在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一下几点: 1、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即核心是:接受消费者无条件七日内退货。消费有“后悔权”!我们虽然知道此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大卖家、大厂商有货源资金链的优势,有些还勉强可以承担这样的条例带来的成本附加值,但是本身作为小卖家的我们就势单利薄了,如果在真的实施了此条款,让中小卖家承担了本无能力承担的成本,无异于驱逐电商中的中小卖家! 2、卖家经验案例例如:买家将小卖家店里将某个产品全部拍下,收到货后在全部退货,这一个过程就会让小店顷刻间面临关店危机。基于这种情况下,此条款的出行,无异于给了退货师等不良行业一个更好的敲诈契机,使得小店、中小卖家不得不接受其勒索,或者被迫倒闭关店。如果说上述例子是特殊极端情况,那么,购买订制品或者高档礼服之类的商品,在七天退货期内,使用过了之后,消费者只需要承担运费就可以使用了,这样的优势绝对比租用来的更实惠,更直接。但是,对于卖家来家无异于无生意可做,尤其是高档的订制品,由于是定制,花费了成本在里面之后被退货又很难再二次销售,故而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卖家的成本。类比一下,上述条例如果真的实施,就好像是线下商场必须满足顾客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路边小地摊的摊主一样荒谬。不同的是,小地摊还可以为了生存不停滴变换摆摊的位置,可是作为网络经营的中小卖家来讲确实躲无可躲,避无可避。如果真的实施此法案,无异于给中小卖家两种出路,要么关店,要么大力度加大成本。此条款对中小卖家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二、在来看看消费者保护法的另一条修改意见:“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即核心是:要求商家履行对消费者退一赔二的规则。对经营者不罚不行!如果说第一条给退货师们提供了敲诈的温床,那么,这一条就更是闪烁其词了。试问,如何理解“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什么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是否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到底是卖家说了算,还是买家说了算,还是行业给出标准?即便,给出标准,又如何判断此标准的合理性?另外“没有国家规定和当时约定的”又做何解释?什么是国家国规定的约定?什么是当时约定?怎样的约定才算有效?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给卖家增加无形压力的疑问都没有明确,如何觉得实施此条款是合理的?而且,上述两条草案并没有对“选择权”与“惩罚力度”的边界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 让我们来听听卖家亲们都怎么说: 卖家自由天空777:之前我们也会遇到个别娇情的买家,随心所欲狂拍后,没几天又说不喜欢要退,且不支付退货的运费,作为卖家我们与快递还有个长期快递协议,运费还可以承担,但买家作为散客有时他们退货叫的快递费起步就是30多,如果高于起步首重的甚至费用更高。去年的一次退货:卖一双长靴毛利才10块,结果退货快递费却承担了55。要是再来个法定后悔权,看来我们只有关张的份了。 卖家清杨电子:不管是“免费退货”还是“无理由退货”,只要是正当理由,都可以接受,就怕有些人居心不良,恶搞卖家,这样就对商家太不公平了,没有一点安全感!毕竟,我自己就亲身经历过,感触挺深,遇上2拔职业差评师,没事就来乱拍,不退货就差评,反反复复,一个月内就让我损失了近500元。要是再来个无理由退一赔二,我看和我一样快疯掉的中小卖家不在少数。卖家瑶池小也:作为小卖家开店已是举家之力,因资金少,供应链支持当然也无从谈起。恨不得一天只睡5小时也刚够挣点饭钱。之前却被几个极品买家伤了。一句“没想象的好”,“同事说不好看”就退。衬衣,裙子还行退,有人还要退内裤、文胸。退回来的衣服明明就是穿过的,全是香水味。你说我为了和她们叫劲,再退回去?天呀,这样我可承担不起有可能出现的N次退货费。而且退回的内衣我自己都感觉恶心,只能当垃圾处理。我无辜承担了快递费不说,货也损失了。真不敢想象法定允许后悔后,中小卖家如何招架? 卖家江静英:没有边界的无理由退货,必然为唯利是图的网络黑客、职业退货师等灰色产业大开方便之门。只能让中小卖家死得更快!与其开网店不挣钱,不如去做职业退货师,天天坐着数钱!内衣、内裤,化问妆品、成人用品、甚至是食品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吗?这涉及到安全、卫生、健康等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一揽子使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规,岂止是可笑,更是荒唐!作为整个点行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卖家同胞们来发出你们的声音吧~我们欢迎大家在这里也积极和我们共同讨论,也欢迎您根据自身的痛点,理智地向立法部门发出您的声音以及意见。 说明:官方收集意见的截止时间是5月31日,请大家抓紧时间发言! 让我们这一次为了自己而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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