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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写给工商局的答辩词

     

    关于“舒肤佳”、“汰渍”、“海飞丝”相关广告词汇的陈述

    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网络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

    就消费者投函举报我司“舒肤佳”、“汰渍”、“海飞丝”产品页面描述涉嫌违法问题,我司现作以下陈述:

    1、“舒肤佳”功能:抗菌消炎、清洁。

    “舒肤佳”沐浴清洁产品的清洁作用是普世认识观,不多解释。其抗菌功效依据2009年、2013年、2014年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2013年北京海泰合创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大学医学部微生物实验室的试验数据作出的结论。如果消费者朋友质疑就应该有新的科学试验作出反驳“舒肤佳”相关产品没有抗菌功效的数据依据反驳,这符合我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之精神。关于“消炎”描述,首先“消炎”不是指“医疗”,依据《新华字典》、《康熙字典》的查询结果,“炎”指身体的一部分发生红、肿、热、痛的现象,如果是一般的细菌感染或蚊虫叮咬造成的现象,使用“舒肤佳”产品清洗后确有缓解消退作用,这点不虚假也不夸大,不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而舒肤佳相关产品执行的是:Q/GZJ82型产品标准,属日用品,不属于化妆品,更谈不上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再者,消费者举报的内容属于天猫类目属性(附证据1)是该类目下的固定格式内容,非我司发布,要更改类目属性需要发起“纠错、举报”,非要追究相关责任也应该追究“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而非我司。不能因为当时我司工作人员未达到“纠错、举报”的业务水平(后期我司发

    现此功效存在争议已经“纠错、举报”并已更新),因此追究我司相关责任于理于法不符,好比“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同志错误发动,被反革命售团利用的内乱,但周恩来、邓小平及全党主要负责同志在十年内都不纠错,邓小平同志1980年会见意大利记者采访时承认“周恩来和他本人也有份”,非要追究我司责任不符合《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

    1、“也让舒肤佳成为全家沐浴除菌的最佳选择”

    新《广告法》颁布生效后,社会各界对第九条第三款“现代文字狱”般的条文就提出了广泛质疑,也因此被不法份子当成勒索敲诈商家的“上方宝剑”,实际不然,上海市、天津市工商部门都已公开表示:执法机关应该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转载的《中国工商报》“贯彻落实新《广告法》暨广告违法案件热点问题研讨会”发言摘要中明确提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如果绝对化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禁止范围。“ “在限定范围可以被客观证明的情况下,此类词语可以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进行使用。”消费者投诉我司网页“也让舒肤佳成为全家沐浴除菌的最佳选择”既未描述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属于最佳,又未因宣传具体功能功效最佳,且此语句展示的位置都在实质性产品描述详情外,完全是宝洁公司品牌经营目标和理念的一句口号,这样的口号如果说能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那除非这位消费者智障。根据《民通意见》,欺诈的构成要件有:欺诈故意、欺诈行为、被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方因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只有当四要件都满足才构成欺诈。而从AC尼尔森的统计数据来看,数年来舒肤佳一直占市场份额最高,2016年头几个月的市场占比已超过50%,说其是消费

    者的“最佳选择”也有事实依据(详见宝洁公司提供的相关附件)。从语义上理解,“选择”是指挑选、选取、为自己做的决定,再从语境上理解,此语句不误导也不驳夺消费者的决策权,而是给消费者提供的建议和参考作用。

       3、“海飞丝是去屑洗发水第一领导品牌”

        此宣传用语是真实合法,有数据支持的。上述宣传用语源自AC尼尔森调研公司的调研结论,截止到2015年4月,以销售金额计算,海飞丝是中国洗发水市场的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占据20%(详见宝洁公司提供的相关附件),如果举报人质疑,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主张举证去推翻AC尼尔森的调研结论。

    4、“汰渍是全球日化龙头宝洁公司旗下著名的洗涤品牌,也是全球最大的洗衣粉品牌之一。”

     结合语义”之一”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数量或事物中的一个,不属于绝对化用语,“日化龙头”也非绝对化用语且指向的是宝洁公司,而非商品“汰渍”,也未涉及描述商品或服务实质,不违返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5、“汰渍是中国家喻户晓,最受欢迎的洗衣粉品牌之一。”

    结合语义”之一”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数量或事物中的一个,不属于绝对化用语,也未涉及描述商品实质,不违返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为改革开放所需要的安定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不论《广告法》还是《消法》立法的初衷一是规范广告活动;二是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五是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而就举报人杨*林、付*民

    等人来言,他们是采用断章取义、片面理解、强词夺理、“揣着明白装糊涂”等方式方法为己谋利,所作所为严重干扰商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耗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违背了立法初衷。

    综上所述,提请贵局充分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同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朝气蓬勃的电子商务保驾护航!

     

     

    回应:为这个答辩词点个赞!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看得出行文有相当的文字功底和法律知识。

    我个人一直主张,法制社会,一切事情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辱骂和恐吓不是战斗,违心地妥协更不可取。积极地举证,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以法律之剑把别有用心者砍回去,这才是上上策。

     

    回应:广告法 价格法都是TM的扯淡!举报人可以恶意举报不受处罚!做着无本生利的勾当!我们商家和行政机关却要受这些垃圾摆布!起不到打假作用,只会助长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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